成人教育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管理办法
- 总 则
- 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广东省人民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高校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6号)》,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适用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招生工作。
- 组织机构及职责
- 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校内其他单位不得以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名义自行设点招生。
- 学校成立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一)组长由分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成人教育学院院长担任;
(二)成员由成人教育学院副院长、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在学校领导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成人教育学院全面组织实施。成人教育学院招生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省、学校有关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
(二)根据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制定招生简章,编制年度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三)组织协调招生宣传工作;
(四)按照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录取流程,开展网上远程录取工作,发放录取通知书,进行学籍注册;
(五)处理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 招生专业、计划申报
- 根据广东省当年关于拟招生专业填报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录取情况及社会需求调查及相关校外教学点提出需求,经成人教育学院拟定招生专业,报学校审批。审批后在“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填报拟招生专业信息。通过教育部后,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 根据《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规定,当年符合资质的校外教学点,经成人教育学院,报主管校长审定,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根据学校已备案的拟招生专业,开展相关招生宣传及生源组织工作。
- 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文件要求,结合经成人教育学院审定通过的拟招生专业,提交符合招生条件的教学点信息,上报“教育部成人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完成当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专业编报工作。
- 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文件要求,结合考生报名的情况及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完成当年各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数编报工作。
- 招生宣传
- 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统一编制、印刷招生简章、海报,并分发至各校外教学点,严禁校外教学点私自印刷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简章。
- 成人教育学院与校外教学点按年度签订招生承诺书,校外教学点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宣传和咨询,积极组织生源。
- 校外教学点的招生宣传必须以学校当年发布的招生简章为依据,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就学制、招生对象、学籍管理、学历文凭与学位证书等政策另作解释,不得做任何超出招生简章的解释和承诺,不得增加与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无关的其他宣传内容,不得跨地区开展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活动。
- 招生录取
- 设立由分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工作的校领导、成人教育学院相关组成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录取工作小组。在招生录取工作小组的领导和指挥下,具体实施网上录取、计划调整、专业调整、打印分发录取通知书等。
- 招生录取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生规定,自觉执行《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工作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按照“公开、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严肃、认真、按时完成录取任务。
- 录取过程中出现特殊问题或发生重大情况的,录取工作应立即向招生录取工作小组领导请示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擅自处理。
- 加强信息安全保密。未经招生录取工作小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传递、泄露考生、公布录取信息和录取结果。
- 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编制、打印和发放《录取通知书》,及时派发至相关校外教学点,由相关校外教学点发给考生。
- 附 则
-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施行。
-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