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牛教育成考资讯网 成考院校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成人高考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成人高考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经2017年7月3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学位〔2016〕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所列专业的学科门类为依据确定。
第二章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第三条普通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政治条件: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二)学术水平标准: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教学计划和规定其所学课程和教育实习、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不存在第四条情形。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凡违反第三条第一款者。
(二)在校期间受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以后,在处分期内无悔改者。
(三)思想品德鉴定不及格者。
(四)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经认定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第五条有第四条第二款情形的不授予学位。如处分期满、悔改表现较好,依学校规定程序解除处分的,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六条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各院(系)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对毕业生材料进行,提出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毕业生名单,报教务处复审。
(二)教务处复审后,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和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名单转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毕业生建议名单。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初评意见进行评审,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经公示、受理申诉投诉并审议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成人高考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第三章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政治条件:通过成人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学习,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学术水平标准:在学期间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课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参加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组织的主干课程考试或考核及省学位办公室组织的外语统考及格。
(三)不存在第八条情形。
第八条下列成人本科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凡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者。
(二)参加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组织的主干课程考试或考核及省学位办公室组织的外语统考不及格者。
(三)经认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九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成人教育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申请。申请者填写《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审批表》,并提供规定的申请。
(二)成人教育学院根据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之规定,对申请者的条件和提交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汇总出符合和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并向教务处提交名单和相关材料。
(三)教务处向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转交名单和相关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评,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建议名单。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并确定授予学士学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经公示、受理申诉投诉并审议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授予学士学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
第四章学位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条学位信息管理工作
(一)学位信息报送工作原则上坚持当年毕业、当年授予学位、当年注册上网。
(二)普通和成人本科生应在取得毕业证书同期申请和授予学位,特殊情况下,申请和授予学位的时间一般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其他学校学生按照规定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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