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牛教育成考资讯网 成考院校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院业余(函授)学籍管理办法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院业余(函授)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本校业余(函授)教育的学籍管理制度,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成人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本校业余(函授)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余(函授)教育的特点是“自学为主,面授为辅”,业余(函授)教育教学班每学年安排约30天面授。在没有安排面授期间,要按教学计划的要求,每星期少安排10课时进行自学,完成作业等。

第二章注册

第三条 凡按招生规定被录取的业余(函授)教育教学班新,必须按照本院录取入学通知书的有关规定,依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后,由本院发业余(函授)证,方可取得学籍。

第四条 新在入学三个月内,经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从第二年开始每年的三月份为新一学年的缴费注册时间,当年学费可由直接缴付学校或由办学点代收(直接缴付的方式请与办学点联系)。休学经申请批准复学的,按当年缴费标准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缴费注册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凡取得本校业余(函授)学籍的,不得再报其它院校。

第三章考勤

第七条 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依时参加集中面授、学科考核、实验和实习。

第八条 在集中面授、辅导和考试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应凭单位证明(患病者还需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凡不请假、超假或请假未准而缺课、缺考者,按旷课、旷考处理。

第九条 一年内请假时间超过面授辅导总时数50者,劝其休学或退学;一年旷课(含旷考)达5天者,由教学点予以通报批评;旷课(含旷考)达20天者,作自动退学处理。缺勤(含请假、超假、请假未准而缺课、旷课等)达到该课程面授辅导总时数三分之一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四章课程的修读与考核

第十条 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读与考核,考核成绩及格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考核的时间、地点由各教学点统一安排,由班主任或任课老师进行。必要时,成人教育学院可直接派人参加。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经个人考前申请,教学点批准同意,上报成人教育学院备案,可以缓考。经批准缓考的学生的重考,由各教学点按有关规定另行安排。无故缺考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算。考试时要遵守考场纪律,凡考试违规者,一经发现,成绩以“0分”记,并按《广东第二师范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为了便于评定和比较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办法如下: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院业余(函授)学籍管理办法

其中,优秀折合4.5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该课程的补考或者重修问题,参照《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执行。

凡一门课程分为两个以上的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者,每期按一门课程计算学科考核成绩后确定学分。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按一门必修课程计算,安排在后一学年完成。

第十四条 应按教师的要求,依时缴交作业,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交作业者,必须在考试后两周内补交。否则,该课程考核成绩按不及格处理,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因故请假经批准缓考者,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记分。

第十六条 入学前,已在正规高等学校学习过某些课程,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取得单科合格证书的课程(含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的科目)可按我院有关免修课程的规定申请免修。规定可免修的学科,应在该科开课前办理免修手续,开课后不再办理。

复学的,其所学过的课程及格者,承认其成绩,可不再重修。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十七条 因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可持任职单位的证明申请休学;因伤病需要休学者,还必须开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一年后,若所学专业有后继班,可申请复学;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任职单位签署意见,因伤病而休学者,还须开具原医院的康复证明,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批,若内无后继班,则可以予转学或退学。

第十八条 休学期满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退学、转学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令其退学:十天无故不参加面授者;两科以上无故不参加考核者;休学期满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

第二十条 因病或因工作调动不能再坚持学习的函授,可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退学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对于确因工作原因或其他困难需要转学或转专业者,要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转学和转专业的手续

第七章奖励、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面授,按时完成作业,学年考核成绩优良,给予表扬、奖励或授予优秀函授称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违反的规章制度者,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的奖励或处分。均由教学点提出书面材料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查,在函授中公布,书面材料存入学籍档案。

第八章毕业、结业

第二十五条 毕业时,须填写《毕业生登记表》,由教学点对其入学以来的表现作全面的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函授学习情况和身体健康情况等。《毕业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后,由教学点汇总送交成人教育学院,存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程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行为表现良好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二十七条 依据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达到毕业条件,准予毕业;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通过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和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在本科毕业证书注明的毕业日期之后三个月内未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者:毕业论文(设计)综合评定成绩低于70分者,或经认定毕业论文(设计)存在抄袭行为者;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成人教育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申请;申请者填写《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审批表》,并提供规定的申请成人教育学院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者的条件和提交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汇总出符合和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并向教务处提交名单和相关材料:教务处向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转交名单和相关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评,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建议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并确定授予学士学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教务处公布授予学士学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

第二十八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操行评定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14级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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