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牛教育成考资讯网 成考院校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违规作弊处分条例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违规作弊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强化诚信教育,维护考试的公平和公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学生考试违规的分类

第二条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行为和考试作弊行为两种。

第三条 考试过程中,学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没有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规定位置上签名。

(二)以各种方式携带(夹带)规定以外的涉嫌有碍考试公平性的物品(包括无线通讯设备、电子设备、手提袋、书籍、报刊、草稿纸等)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

(三)在考试过程中未经教师同意擅自相互借用文具和用品;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员宣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

(六)未经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考试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九)不服从员管理,妨碍员履行职责

(十)其他违反考试规定,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旷考,也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违规作弊处分条例

第五条 考试过程中,学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使用通讯设备;

(五)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七)在试卷、答卷、草稿纸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八)冒名代替,以他人身份参加考试

(九)其他被认定的作弊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认定为相关的学生试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试图取得考试资格:

(二)出具和使用伪造的课程成绩和各类专业技能水平(等级)考试成绩证明

(三)考试结束后,用不正当的手段更改答卷内容或更改考试成绩;

(四)根据笔迹鉴定、监控录像或其他技术手段,确认的行为;

(五)组织和安排他人进行考试作弊

(六)在院内或院外的考试中,代替他人考试,或安排他人。

第七条 各级考试机构组织的统一考试和院外的其他考试,参照其考试规则,结合本条例,认定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行为

第三章 学生考试违规的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举的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行为之一,取消相应课程的考试成绩。

第九条 学生有第六条(八)款、第七条第(五)、(六)、(七)款所列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第七条第(二)、(三)、(四)款所列举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第六条(一)、(二)、(三)、(四)、(五)、(六)、(七)、(九)款、第七条第(一)款所列举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第四条所列的所有考生违纪行为,属初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重犯,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处分者,不得参与评优。属党、团员的同时给予党、团组织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的考试违纪行为和考试作弊行为,如果触犯国家、地方法规的,除按本办法处理外,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十五条 由成人教育学院向考试违规的学生发出《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告知其考试的事实和拟作出的处分的等级。《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一般由本人签收。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其他形式,送达被处分的学生。学生接到《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如果对考试违规事实和处分的等级有异议,可以向教务处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成人教育学院在学生收到《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三个工作日之后,将正式发布处分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对考试违规正式处分决定后,如有异议,可按照《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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